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13條 法規: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五章 附則 第1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修正條文,自發布日起三個月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