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4-1條 法規: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1條 原產地認定過程中,納稅義務人依關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者,應通知進口地關稅局,進口地關稅局接到通知時,應將樣品及相關資料送相關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進口地關稅局於接獲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之回覆後,應綜合其他查得之事證,認定該進口貨物之原產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