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4-2條 法規: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2條 進口地關稅局應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原產地之認定。前項認定期間,得因查核需要予以展延二個月,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納稅義務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