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先放後稅,指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繳之關稅及保證金,經海關核准提供擔保,替代現金、保證金之繳納先行驗放其進口貨物。其他由海關依法應徵、代徵或收取之各項稅費、款項、滯納金及滯報費等得由進口人申請海關核准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先放後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