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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之擔保,指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一、現金。
二、政府發行之公債券。
三、銀行定期存單。
四、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五、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六、授信機構之保證。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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