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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第10條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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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依本辦法規定先放後稅之進口貨物應繳之關稅、保證金、各項稅費、款項、滯納金及滯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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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進口貨物之先放後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先放後稅,指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繳之關稅及保證金,經海關核准提供擔保,替代現金、保證金之繳納先行驗放…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之擔保,指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一、現金。二、政府發行之公債券。三、銀行定期存單。四、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五、信…
第5條
依本辦法規定提供之擔保得由納稅義務人、報關業者或其負責人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其額度由擔保人自行決定:一、限區擔保:擔保自…
第6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先放後稅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申請人姓名、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
第7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先放後稅者,如其他法令對其申請資格設有限制時,從其規定。
第8條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先放後稅之案件逾期未繳清或未依限補辦手續者,由海關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追繳稅款,並視案情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
第9條
依本辦法規定先放後稅之進口貨物應繳之關稅、保證金、各項稅費、款項、滯納金及滯報費等或應辦之手續,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繳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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