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設置 第9條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由海關發給報關業務證照,並應每五年向海關辦理校正一次。校正時應有當地報關商業同業公會之校正簽章或文件。前項證照遺失時,應即申請補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