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條設置報關業,應於申辦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前,將擬設之報關業名稱、地址、電話號碼、組織種類及資本額、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統…
- 第4條設置報關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一、申請書:應載明報關業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資本額…
- 第5條報關業在同一關區內之營業,應憑當地關區或其分關所核發之報關業務證照辦理登記並指定接洽公務之報關人員。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
- 第6條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擬在其他關區營業時,仍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但報關業得檢具申請書向原…
- 第7條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不得在其他報關業兼職。
- 第8條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如申請設置報關業,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設置者,不予發給報關業務證…
- 第9條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由海關發給報關業務證照,並應每五年向海關辦理校正一次。校正時應有當地報關商業同業公會之校正簽章或文件…
- 第10條報關業經海關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者,自廢止後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設置。前項所定同一名義範圍,包含報關業所屬同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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