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擬在其他關區營業時,仍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但報關業得檢具申請書向原核發報關業務證照之關區或其分關申請辦理跨區連線,並指定接洽公務之報關業。前項跨區連線申報之實施,應由財政部關務署視貨物通關自動化情形公告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