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37條 法規: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7條 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五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