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34條 法規: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4條 報關業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五項、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