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責報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容許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或將供連線申報傳輸之通關專屬憑證或憑證密碼借供他人使用。
二、利用專責報關人員資格作不實簽證。
三、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酬金。
四、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
五、明知所申報之報單內容不實或錯誤而不予更正。
六、於空白報單預先簽名、蓋章或類似情事。
七、洩漏客戶所交付之貿易文件內容或工商秘密。
八、其他違反關務法規情事。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21條
第21條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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