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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專責報關人員須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
但曾經海關所舉辦之專責報關人員資格測驗合格,領有合格證書者,得繼續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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