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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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3條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時,應依據進出口人提供之發票、提單或其他有關資料文件,依規定正確申報貨名、稅則號別或其他應行申報事項…
- 第14條報關業得依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通關事宜。
- 第15條依貨物查驗或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業向海關遞送進出口報單後應自行保留報單副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或其電腦檔案,並依關…
- 第16條專責報關人員須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但曾經海關所舉辦之專責報關人員資格測驗合格,領有合格證書者,…
- 第17條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但依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跨區連線申報者,專責報關人員得跨關區執行業…
- 第18條專責報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執業;如已登記執業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通知其所屬報關業限其於四十五日內變更登記:一、…
- 第20條專責報關人員之職責如下:一、審核所屬報關業受委託報運進出口貨物向海關遞送之有關文件。二、審核並簽證所屬報關業所申報之進出…
- 第21條專責報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容許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或將供連線申報傳輸之通關專屬憑證或憑證密碼借供他人使用。二、利…
- 第22條專責報關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並向海關報告:一、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當之簽證者。二、委任人…
- 第23條報關業於海關關員查驗貨物時,應備足夠員工或臨時性勞工負責辦理應驗貨物之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
- 第24條報關業僱用辦理報關業務之員工,除專責報關人員應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報關證外,應於僱用時向海關申請登記,領…
- 第24-1條在海關轄區內辦理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員工,均應佩帶報關證,並嚴守秩序及接受關員之合法指導。其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各項業務,應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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