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暫准通關辦法 第9條 法規:貨物暫准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9條 使用通關證進口之貨物,如該證於貨物進口後發生遺失、損毀、遭竊等情事,得經海關核准使用國外發證機構補發之通關證辦理通關;補發之通關證有效期限應與原證相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