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第3條 法規: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調岸船員,係指職業船員在航行途中執行船員職務,名列船員名單,到達臺灣後奉其所屬輪船公司命令調岸服務,或因其他事故離船之船員。其在海外解僱乘搭他輪或飛機返國者不包括在內。本辦法所稱遠洋漁船船員,係指服務於經核准在公海作業或與外國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且每年至少一航次作業時間需達三個月之二十噸以上漁船之船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調岸船員 遠洋漁船船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