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第8條 法規: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8條 海關緝私人員,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武器及彈藥:一、有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之情事時。二、緝私人員為保護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三、緝私艦艇、航空器或車輛遭受危害時。四、涉嫌私運之人或運輸工具抗拒檢查、勘驗、搜索、扣押或有脫逃行為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