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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海關緝私人員所配置之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應按季列表報請財政部關務署備查,遇有陳舊不堪修理使用或因執行任務損耗,得依前條規定添置或汰換。
前項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應分別列冊,集中保管,定期維護檢查,遇有損壞,應隨時修復,並設置集中管理卡片,記載號碼、使用人姓名、職級、射擊彈數及整修情形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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