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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武器,指槍﹑砲﹑刀﹑棍及其他經核定之武器。
所稱必要之器械,指手銬﹑捕繩﹑防彈背心及防護安全必需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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