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16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查緝 第16條 海關緝私,遇有必要時,得請軍警及其他有關機關協助之。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本條例之情事時,得逕行查緝。但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