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23條 法規: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23條 貨棧業者應依海關核發之准單所指示及關務法規有關規定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海關並得查核之:一、進出口或轉運、轉口貨物進出棧之核對、進倉證明之出具及進口貨物出倉資料之傳送。二、出口貨物經核准重新包裝、打件之核對。三、經核准進出口貨物加做或更正標記、箱號之核對。四、其他依業務需要海關指示辦理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