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五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經或並經駐棧關員簽章之規定及第十五條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關員監視之事項,於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得免辦理。
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稱逾期未拆櫃、拆盤應由海關監視事項,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未經海關派員監視者,免徵收特別監視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