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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貨物之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經海關核准,存儲於貨棧之露天處所。
但須將進出口貨物分區堆置,其安全與管理仍由該貨棧業者負責。
前項露天處所須鄰接已登記之貨棧。
但設置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管制區內或鄰接之土地如被政府徵收而被分割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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