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16條 法規: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6條 存倉貨物應依提單或提貨單分別堆置,不得相混。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貨物之儲存以電腦自動化控管儲位,海關可於線上隨時查核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但同一棧板上不得放置不同提單之貨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