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進口貨物卸存貨棧,及已經放行之出口貨物提出貨棧,限於例假以外每日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之時間內為之。出口貨物存入貨棧,及已放行進口貨物提出貨棧,應在海關辦公時間內為之。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進出口貨棧、機邊驗放、快遞貨物專區之貨物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