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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存倉貨物應依提單或提貨單分別堆置,不得相混。
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貨物之儲存以電腦自動化控管儲位,海關可於線上隨時查核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但同一棧板上不得放置不同提單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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