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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7條保稅工廠之保稅物品,除直接出口或售與保稅區者外,應依規定申請海關核准或向海關報備,始得出廠。保稅工廠之物品出廠時,均應由…
- 第18條保稅物品進出廠(倉),應於進出廠(倉)之翌日起二日內登列有關帳冊。但自國外進口保稅物品,應於海關驗放之翌日起一週內登帳。
- 第19條保稅工廠因廠內倉庫不敷存儲,必須租用廠外倉庫時,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並報請監管海關核准後,方可使用:一、須為堅固之建築,…
- 第20條加工外銷工廠核准登記為保稅工廠後,應於海關指定之接管日期由海關派員會同辦理盤存(簡稱接管盤存)。其盤存之原料、在製品、半…
- 第21條保稅工廠依前條規定辦理盤存之保稅物品,如實際盤存數量與當年度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
- 第22條保稅工廠應指定至少二名該廠具保稅業務人員資格正職人員辦理保稅業務,其任用資格除應具有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之學歷或…
- 第24條保稅工廠辦理相關產品之檢驗、測試、修理、維護業務,或安裝該等業務所需之作業軟體,應經監管海關核准及受海關監管;另應設置辦…
- 第25條監管海關得派員前往保稅工廠稽核或辦理下列事項:一、查核保稅工廠生產情形,原料、成品倉庫之存量,自用機器、設備管理情形,及…
- 第26條保稅工廠經廢止登記後,其保稅物品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所有保稅物品,應由海關封存或與保稅工廠聯鎖於該工廠之倉庫內,海關應不…
- 第27條海關對保稅工廠之管理得採分級制度。
- 第27-1條保稅工廠生產非保稅產品,應經監管海關核准及受海關監管。前項所稱非保稅產品,指保稅工廠使用自國外進口或自保稅區輸入,並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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