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保稅工廠之保稅物品,除直接出口或售與保稅區者外,應依規定申請海關核准或向海關報備,始得出廠。保稅工廠之物品出廠時,均應由保稅工廠依規定填具出廠放行單,由駐守警衛憑放行單放行。前項出廠放行單應編列序號,按序使用,並保留其存根聯,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