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11-1條 法規: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保稅工廠之管理 第11-1條 保稅工廠之自用機器、設備,進口屆滿五年並逾行政院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年限者,得由保稅工廠自行除帳,海關免列帳監管。保稅工廠自用機器、設備,於進口後六個月內無外銷實績者,監管海關應查明實情並限期改善,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改善者,海關得通知保稅工廠補繳進口稅捐後除帳。前二項貨物訂有輸入規定者,辦理除帳時應檢具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