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22條 法規: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保稅工廠之管理 第22條 保稅工廠應指定至少二名該廠具保稅業務人員資格正職人員辦理保稅業務,其任用資格除應具有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之學歷或經同等學力鑑定考試通過,並經監管海關或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保稅業務人員講習取得結業證書外,其中一名應為保稅業務主管級人員,並向海關報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