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12條 法規: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保稅工廠之管理 第12條 本辦法規定之帳冊、表報,應依照海關統一製訂格式印製使用。但保稅工廠須自行設計格式或更改海關統一格式者,均應事先報請海關核可後,方准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