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業向海關申報空運出口貨物艙單者,應於飛機起飛前為之。
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
第一項貨物艙單,應填報下列事項:
一、承攬運送貨物之提單號碼(包括主號、分號)、提單之貨物名稱、件數、重量。
如二件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者,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包含件數。
二、運往地點。
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行填報之事項。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9條
第19條
第19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