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9條 法規: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9條 海運快遞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請登記:一、申請書: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負責人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註明護照號碼或居留證統一證號。二、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文件(含海空合一)及其影本。前項業者未具備報關業資格者,應指定配合之報關業者,並檢附其報關業務證照及其影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