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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專區之海關辦公時間為二十四小時。
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之通關方式經核定為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者,海關得調整於日間上班時間辦理通關。
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均應通過X光儀器檢查。
但貨物性質不適合照射X光,並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以一般進出口報單申報之海運快遞貨物,經核定為按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之通關方式處理者,於補送書面報單時,應檢附發票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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