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18-1條 法規: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8-1條 進口簡易申報貨物未放行出倉前,經確認無法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報關委任,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於貨物進倉或報關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由海運快遞業者申請更正為納稅義務人後退運出口:一、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但依法令得免予處罰。二、無違反其他主管機關法令而須移送裁罰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