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17條 法規: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7條 海運快遞業者應於運輸業傳輸進口艙單後始得傳輸進口報單,至遲應於拆櫃完畢之翌日起算一日內完成報單申報。海關得於船舶抵達前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將應驗、免驗貨物等訊息通知與該貨物有關之專區業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