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海運快遞業者於傳輸艙單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時間傳輸進口報單報關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