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進出口非快遞文件類之貨物申報為快遞文件類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