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 第6條 法規: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6條 依本辦法規定進口各項原子能設備減免關稅案件,應經核能安全委員會核明函轉進口地海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