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進儲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發生退貨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回課稅區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退貨申請書,報經海關核准,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
二、退回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或物流中心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