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保稅倉庫進儲貨物如有溢卸、短卸情事,保稅倉庫業者應於船運貨物全部卸倉之翌日起七日內;空運貨物應於全部卸倉之翌日起三日內;以貨櫃裝運之進口貨物應於拆櫃之翌日起三日內,填具短卸、溢卸貨物報告表一式二份,送海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