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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貨物應將標記朝外,按種類分區堆置,並於牆上標明區號,以資識別。
但保稅倉庫存儲之展覽品,報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經海關核可之電腦控管自動化保稅倉庫得不受前項之限制,其貨物應以每一棧板為單位分開堆置,並於貨架上標明區號以資識別。
但同一棧板上不得放置不同提單之貨物。
保稅倉庫經核准辦理重整業務者,應將重整前後之貨物,以不同倉間分別存儲。
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得在同一倉間分區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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