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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貨物之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經海關核准,存儲保稅倉庫之露天處所,其安全與管理,仍由倉庫業者負責。
前項露天處所須鄰接已登記之倉庫。
但鄰接之土地如因政府徵收而被分割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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