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28-1條 法規: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8-1條 快遞業者於同一年度內違反本辦法規定,經海關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合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廢止其登記。快遞業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四日修正生效前違反本辦法規定,其經海關裁處罰鍰之金額,不計入前項罰鍰合計金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