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7條 法規: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7條 物流中心及其各分支物流中心應分別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二千萬元。前項保證金得依關稅法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物流中心滯欠之稅款、罰鍰或其他款項,海關得就其保證金予以扣抵。第一項之保證金額度不足者,應補足後,始得辦理貨物之進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