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5-1條 法規: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5-1條 物流中心之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者,得經海關核准,於不同地址另設二處分支物流中心;其實收資本額已逾前條規定之最低限額者,每逾新臺幣六千萬元,得再增設一處分支物流中心。外國分公司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者,準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