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3條 法規: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物流中心,指經海關核准登記以主要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物流中心得經海關核准,於不同地址另設分支物流中心。各分支物流中心除資本額外,應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登記、管理及通關,並分別獨立設帳控管貨物之進出。物流中心內得進行因物流必需之重整及簡單加工。 本條定義的名詞 物流中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