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11條 法規: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1條 物流中心貨物出口時,應由物流中心或貨物持有人填具申請書表,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後,准予出口。出口後,如需辦理沖退稅者,由海關核發出口證明文件,憑以申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