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7條 自由港區事業之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得移運海(空)運快遞貨物專區,並依海(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辦理通關。前項規定由財政部關務署分階段公告實施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