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16-1條 法規: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6-1條 自由港區輸往課稅區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於原貨物輸往課稅區,報單放行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申請由原自由港區事業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前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核辦方式,準用關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